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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7月,李先生與張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張某夫婦將某小區的一套房屋賣給李先生,購房款分三次付清。

根據合同約定,李先生於同年7月27日支付給張某夫婦1萬元購房款,同年8月1日又支付了24萬元,由於資金一時難以到位,第三筆6.2萬元房款比原定付款日稍有延遲,到9月20日支付。

2009年6月,當得知該小區房屋可以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時,李先生立即要求張某夫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此時,寧波各地的房價都已大幅上漲,這讓張某夫婦後悔不已,他們因此想出一個辦法:以李先生最後一次付款超過約定付款期限為由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 眼看著無法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李先生無奈之下把張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鎮海區人民法院法官在接手此案後,召集雙方進行了調解,並耐心向被告方張某夫婦宣講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他們接受調解,避免更大的損失。 最後,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張某夫婦同意協助李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承擔案件訴訟費3575元。

[说法] [說法]

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屏東房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的李先生雖然遲延履行了合同,但張某夫婦接受了6.2萬元購房款,可以視為對該遲延履行的接受。 而在此之前,李先生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交付了大多數的購房款,因此,其遲延履行6.2萬元的行為,並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張某夫婦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根據。

法官認為,房價上漲,但誠心不能丟,合同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隨意解除。 本案中的張某夫婦,因為後悔沒有賣個好價錢,企圖解除合同,沒有達到目的不說,還承擔了3000多元的訴訟費,實際上是擴大了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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