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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利益界定懸疑待解 新條例對因公共利益的徵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產開發、拆遷進行了區分。後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多位參加過《拆遷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目前這部條例修改的最大難點和焦點在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黔林告訴記者,“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用邏輯上的內涵和外延來定義,而不能將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交給行政部門。” “新條例應當擴充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張黔林說。 也是在兩年前,張黔林致信全國人大,要求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 張黔林認為,“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很難涇渭分明,花蓮房屋可能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有時互為交叉。建議立法時應當對公共利益定義並列舉,同時進行排除性的規定,在難以界定時,應當賦予法院審查權。公民對公共利益或商業利益有爭議時,應當由法院判決認定。” 但北大教授王錫鋅曾樂觀表示,公共利益界定起來不難,房屋仲介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來保障,讓各種意見充分錶達,北大特區讓相關利益人參與,通過討論或聽證等形式予以明確。最後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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