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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歸屬雙方同意本案不作處理。楊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

  同時要求孟先生遷出該房屋。庭審中,有。孟先生認為,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貸款應視為財產投

  應對房屋增值局部進行分割。 資。

  律師分析

  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富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

  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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