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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圃市民梁先生一家四口現在不得不住在不足20平方米的自建鐵棚中,而幾天之前,他和妻兒還住在一間2003年買下的建築面積約為140平方米的兩層半樓房裡。  截至2006年,原房東一直拒絕辦理房子的過戶手續,梁先生本想通過一紙訴訟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沒想到3年官司糾紛的結果是:由於雙方不屬本村村民,先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随着原房东提出要回房子,梁先生一家不得不离“家”出走。隨著原房東提出要回房子,梁先生一家不得不離“家”出走。

房子買下原房東“不願過戶房”
梁先生於2003年買下一棟房子。 這間建築佔地面積50平方米、屬兩層半的樓房,起建築面積約140平方米,在進門的右手邊是面積約為20平方米的廚房和沖涼房。 “卖家是我的小学老师冼先生,信得过。” “賣家是我的小學老師冼先生,信得過。”
雙方簽訂了一份《轉讓房屋協議書》後,梁先生一次性支付了4萬多元轉讓款給冼先生。 在拿到冼先生交給他的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後,於當年12月搬進該房子居住。
 “此後,我多次請冼先生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台東房屋但對方一直以賣給我50平方米佔地面積的房屋,廚房、沖涼房不在買賣範圍內為由拒絕協助。”梁先生的說法,得到了冼先生的默認。
由於私下無法解決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梁先生只好將冼先生訴至法院,結果法院以“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梁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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